(1)标志
①检验合格的锻件应带有标志。标志的内容:制造厂的标志、图号、工作令号或合同号、钢号、炉号(I、Ⅱ级试验的锻件才 标)、锻件号,如果需方对标志有特殊要求时,按合同执行。凡标志不清者,需方有权拒收。
②大中塑锻件应在图样或工艺指定部位打印标志,如无规定. 可由制造厂确定部位。
③小型成批锻件可采用分批挂签的方式做出标志。挂签可用 薄铝板或薄钢板制作,在其上打印标志或用涂料书写标志。
④装箱的锻件,标志的内容可以标在包装箱或印在能牢固地 附于包装箱的标签上。
(2)质量证明书
质量证明书的内容应包括:
①制造厂的名称(或代号);
②合同号;
③图号、锻件名称、锻件号或序号;
④钢号;
⑤熔炼炉号(I、Ⅱ级试验的锻件),I级试验的锻件尚笛有热处理炉号;
⑥热处理状态;
⑦锻件主要外形尺寸;
⑧组批号及锻件数量;
⑨检验项目及结果;
⑩检验结论;
⑪技术检验部门的印记和检验人员签章。